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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征用的法律要点提示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2-18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期,多个省市决定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纳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急需征用场地、物资等予以保障实施。这就涉及到应急征用问题。

      法立信律师对有关应急征用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归纳以下法律要点,供大家参阅。

      应急征用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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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朱星星

      一、应急征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应急征用的主体

      上述法律法规对征用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由上可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应急征用的主体。

      三、应急征用的对象和权限

      1、应急征用的对象: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2、应急征用的权限:

      (1)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应急征用的程序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规定具体的征用程序,其他省市(如安徽、云南、上海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书》

      2、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

      3、办理征用财产交接手续

      4、办理财产返还或者补偿手续

      五、应急征用后的财产返还和补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应急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后,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的原则、标准和补偿的程序,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可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上述法立信律师对疫情期间应急征用涉及法律问题的提示,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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