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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州市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14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落实,抓牢抓实国庆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近日,盘州市司法局借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之机,组织全市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现场,盘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宣读了对冯某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并当场交由公安机关押送至盘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警示教育活动要求,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态度,增强服刑在矫意识,珍惜眼前的社区矫正机会,遵纪守法、服从监管,争取早日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人。

      

      通过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在矫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心理起到了振慑作用,彰显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为提升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冯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24年7月14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7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8月1日被社区矫正机构警告一次;冯某某故意逃避“在矫通”定位核查,利用贵州省社区矫正智慧管理系统人脸打卡的间隙,多次违规外出至云南省昆明市、贵州省贵阳市、兴义市,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裁定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同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故意逃避监管多次违规外出,情节严重。

      盘州市人民法院于9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对冯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并对冯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无刑

      很多人对于缓刑存在误解。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虽然缓刑中有“刑”字,但是缓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缓刑并不等于无刑。缓刑虽是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它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是有考验期限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法院是可以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实刑的。

      本案中,冯某某本来已经获得了缓刑,但他却没有把握住机会痛改前非,反而再次作出违法行为,最终被撤销缓刑。

      什么是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什么情况下判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或会见特定的人。

      (四)离开居住的城市或迁居时,应当报告考察机关并经过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判处缓刑的罪犯要以本案为警醒,遵纪守法、认真悔改,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ywgz_97/sqjz/202410/t20241012_8592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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